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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9年3月26日
耀州法院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守护舌尖安全
  本刊讯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多发趋势,耀州法院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,积极回应群众需求,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,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。
  2020年6月28日,耀州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于某涛、于某海等人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公开宣判。该案在耀州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,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合并审理后,被告人于某涛、于某海等人因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,分别被判处一年又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10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,没收作案所用全部工具和物品。同时于某涛、于某海共同在省级媒体上向受害的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,并共同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款的三倍费用。
  耀州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于某涛等人在铜川新区租住的房屋内,用福瑞等杂牌味精掺盐的方式搅拌加工后,装进莲花味精包装袋内,再装进莲花味精包装箱,向外出售,销售金额累计高达16余万元。
  耀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于某海等人用掺杂、掺假的方式,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,以次充好,面向社会销售的行为,不仅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同时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、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,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、归案后和庭审时认罪悔罪的态度考量,耀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  该案的审理,充分体现了耀州法院在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同时,全力为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,进一步通过采取判处罚金刑、没收作案所用工具和物品、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款的三倍费用等措施,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,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,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,确保守护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(吴婷)